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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1 14:10:06 来源:网友投稿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内部管理制度?(一)项目部管理规定制度1、建立健全项目队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使现场纳入公司的有效监控之下。2、在每人的`工作中体现敬业精神,真正实现生产的过程控制,讲究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内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管理规定制度

1、建立健全项目队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使现场纳入公司的有效监控之下。

2、在每人的`工作中体现敬业精神,真正实现生产的过程控制,讲究工作效率,讲究工作实效。

3、主动与上级主管搞好关系,项目部所有人员与社会各方的接触中,要从公司利益出发,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广交朋友。

4、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项目队部所有人员必须熟悉该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5、按时上下班,着装整洁,配戴工卡,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规定。

6、工作中互相配合,生活中互相关心。

7、办公室保持整洁,爱护公物。

8、保持宿舍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床铺整洁,各种物品摆放整齐。

9、定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使所有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

10、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二)项目部工作例会制度

工作制度

在每人的工作中体现敬业精神,讲究工作效率,讲究工作实效。

与上级主管搞好关系,广交朋友,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按时上下班,着装整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规定。

办公室保持整洁,爱护公物。

有事出门必须请假。

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例会制度

1.生产碰头会

开会时间:每周根据实际时间安排二次晚上8:00整开会。

地点:项目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有关班组长及员工。

内容:一般情况摸底,亟待解决问题等。

2.生产协调会

时间:每周日晚上8:00整开会

地点:项目部办公室。

人员:有关班组长及员工。

内容: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及下阶段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每人都要讲话。

3.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会

时间:每周根据实际时间安排二次

地点:施工现场。

人员:有关班组长及员工。

内容: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凡要求参加会议人员,无故缺席,每人每次罚款50元。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围档严密,牢固整洁。

2、施工现场应按照公司认可的平面布置图组织布置。

3、标牌、制度齐全,板面整洁美观,钉挂、树立牢固。

4、现场、道路平整干净,无翻浆、无杂草,两边设有排水设施。

5、现场材料、模板、机具必须分类堆放整齐,成方、成垛、成堆,废旧物料及时清理,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为加强安全信息管理,确保公司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正确进行安全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部室和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管理,公司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

三、各部室和各单位设立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处理和汇报。

四、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动态。

(二)公司安排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事故分析、查处情况。

(五)安全培训情况。

(六)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纪要等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它应报告的安全事项。

五、各单位每周二向安监部调度(电话:67239)汇报安全信息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和事故时随时汇报。

六、各部室和各单位要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原始记录,对于掌握的安全信息,及时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各单位主管领导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七、安全信息管理纳入安全工作考核。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1、项目部在招用外包队伍时,必须由安全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末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善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3、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施工简历和近年安全施工记录。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取证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相应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4、外包单位组织进场的职工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在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告知企业内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调换和更换工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部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外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和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安全部给外包单位职工办理胸卡证(视工程时间长短而定)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7、外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外包合同的附件。

8、外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项目部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安全部汇报工作。

9、外包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外包单位的专职安监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外包单位应将划分的班组名单报公司安全部备案,班组长即班组兼职安全员。

10、公司安全部根据有关制度组织外包单位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并及时向外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1、对施工项目,设计到登高、动火、动土、焊接切割等相关危险作业时,外包单位应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审批合格后严格执行。

12、安全部有权对外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情况进行监督。

13、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包单位,公司将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4、公司与外包单位鉴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安全部应参与调查,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15、公司预扣外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外包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20xx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4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 GB 50045、GB 50016、GB 50140、GB 50222、GB 50098、GB 50116、GB 50166、GB 50084、GB50261、GB 50354、GA65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桑拿、足浴、棋-牌室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song&dance and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体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录像厅、放映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assembly occupancies)

具体是指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具体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specialized training in fire safety)

具体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共娱乐场所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承包、租赁公共娱乐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出租方、租赁方有责任督促承租人、租赁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房屋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房屋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亦可委托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统一管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主体单位应每年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时配合保险公司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象进行赔付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内单独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经营主体单位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签订联网项目合同书,并提供消防设施竣工资料、联网专用电话、消防控制中心电话、单位值班电话和现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联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批准建立义务(自愿)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自愿)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公共娱乐场所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随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记录,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开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保安人员职责

a)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 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疏散人员。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d)接到控制中心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

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从公共娱乐场所员工中以不小于50%的比例选取,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在义务(自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员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d)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制止私自带入烟花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电气焊工作业人员

a)电气焊工应参加考核取得电气焊工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b)电气焊工在明火作业前应当具有动火证,在动火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工作业;

c) 在电气焊工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d) 电气焊工作业时应当落实专人监护。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考核办法、会议记录等要点。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情况记录等要点。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消防设施故障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义务(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根据娱乐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有关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h) 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严禁燃放烟火,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目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疏散宽度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疏散楼梯间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b)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c)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c) 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建筑;

d)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火灾应急照明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疏散走道;

c) 观众厅、建筑面积≥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醒目、耐久蓄光型的安全疏散示意图。歌舞游艺娱乐放映场所室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T”字型、“+”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通透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切换备用电源。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
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且其短边不应小于,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场所面积和核准人数按比例配置一定量的防毒、防烟面具,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场所应配备疏散用逃生绳或缓降器;

建筑内部装修

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材料。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建筑消防设施

消火栓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GB50045、GB50016、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 高层民用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a)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b)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c) 长度>20m的内走道;

d) 中庭。

不应设置影响娱乐场所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不超过6m净高的娱乐场所应划分≤5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等技改措施。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经抽查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或在场所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公共娱乐场所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营业时间内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若公共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场所必须满足旅(宾)馆的有关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放映室、音响控制室、舞台、厨房、锅炉房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观众席、舞池、包厢区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在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电气防火

一般规定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测。

各种发热电器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日常管理

a)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照明、动力、电热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或接近可燃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非燃材料隔热,其周围应采取散热等措施。

b)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实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c)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d)保险丝不得使用其他替代。

火源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下列控制火源的措施:

a)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固定用火场所应当经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存放燃气钢瓶的固定用火部位与其他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通风设施。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c)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 场所进出口处、包厢房间内等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

c)常闭式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

d)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应设置推闩式外开门。非正常出入的、具有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共疏散门应采用安全逃生门锁;

e)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两侧手动起闭按钮。

g)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
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部位应设置便于管理的、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警示、提示标识。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及应急程序

等工作制度。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灭火器管理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
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或喷涂;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 面积超过m2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安装消防泵自动巡检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e)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f) 公共娱乐场所单独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其控制器应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的范畴。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基材牢固,字迹图案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b)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c) 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实际或状态的标志标识;

d) 应根据消防设施、环境状态及时调整、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做好记录;

e) 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标识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8 防火检查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营业开始前、结束后,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对营业现场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夜间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火、电源、可燃物品库房等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防火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其它重要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j)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火灾探测器的清洗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探测器一律报废,严禁重新安装使用。被拆换检修的探测器应用备用品或新生产的原型号探测器替补。清洗时,可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一次性清洗。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备档。生产员工上岗前,部门或车间必须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违者将予以重处。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准开机运行。

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发生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附: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设备遇大修、小修时都必须事先停电,并悬挂“设备检修”标志牌,示明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检修完毕,需要送电调试前,必须认真巡视设备各部位,并通知在场操作人员和其他检修人员,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时撤走“设备检修”标志牌;

(2)日常维修(尤其是电气维修)原则上要求停电检修,除非某些部位的检修可以或者需要带电时,但必须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上有保证。设备的日常维修是否需要停电,由当班检修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操作工,生产车间不得强制要求带电检修;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必须由电工执行,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的停送电规定。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 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3、 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图纸配料,配好料,确保符合规范。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型号规格、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手套,防止机械伤人。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应达到通用初级标准。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根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经办人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单位内部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11篇

1、目的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本制度特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外包照明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

管理责任与要求

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管理部负责统一发包,其它单位均无权发包。

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公司与外包单位签定“安全责任led节能灯书”。安全责任书具有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责任书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
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led平板灯,学习我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安全考核

外包单位应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led灯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led材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提供或租赁组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led显示屏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开工前就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施工周期led配件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经营部或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主任和公司领导

4、检查与考核

管理部、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同等的安全管理职责led,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本规定解释权归管理部。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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